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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税局处罚!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更新稿)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7.15

问题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英唐智控母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被处罚人  作出处罚的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金额(元)  处罚原因 
1 丰唐物联  深圳市光明新区国家税务局  2016.09.22  1,000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登记 
2 华商维泰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福永税务所  2018.03.06  50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3 上海宇声  上海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  2016.06.17  2,000 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 
4 华商龙  深圳市前海国家税务局  2017.10.25  200 失已报税增值税发票三联 
5 怡海能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2017.12.06  200 未按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6 英唐智控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  2016.09.20  100 失已开具发票 
7 优软科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3.11 1,710 广告宣传违法,产品介绍说明存在使用夸大、不当用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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