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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日期:202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__________税罚告〔〕号

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对你(单位)(地址:__________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__________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 元(含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设置。

2. 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后,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前使用,依法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3. 本文书受送达人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填写注册登记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地址。

4. 本告知书由税务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

5. 本告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 文书字号设为“罚告”,稽查局使用设为“稽罚告”。

7. 本告知书为A4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装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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