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日期:202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__________税简罚〔〕 号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在对公民处以200 元(含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被处罚人名称:单位被处罚的,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姓名。
(2)被处罚人证件名称:单位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个人被处罚的,填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3)证件号码:单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个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缴纳方式:如果是当场缴纳,在“□1” 内打“√”,如是指定缴纳在“□2”处打“√”,在“ ”填写缴纳地点。
(5)经办人:填写具体经办被处罚事项,能代表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及签收文书的人员,被处罚人是单位的,要同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