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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日期:2021.7.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_________税强催〔  〕  号

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本机关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你(单位)送达__________,你(单位)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作,是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制作的执法文书。

2.本催告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3.“本机关于年月日”:填写送达当事人文书的日期,年份不能简写。

4.“送达”:填写文书名称及字号。

5.“你(单位) ”横线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形填写。

6.“1. __________2. __________”:下划线填写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税务机关在有关决定性文书中作出的行政决定,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一项的,第2 项空白处应划去;如有多项的可增加项目。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相应记录。

8.“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填写税务机关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9.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由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注明税务检查证件号码。执法人员应为两名以上。

10.本文书应当交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处罚法、强制法、复议法中有专门规定)。

1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催告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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