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玛科技:账外经营,收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
陇上税语 2021.10.16
证券代码:833052 证券简称:迪玛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1 年 9 月 22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9 月 22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442000743668861G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补缴 2013-2015 年企业部分销售收入税金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在 2013 年至 2015 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销售淋浴房及相关配件等产品给宋升红等个人,产品发出并开具《出货单》,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金额2,651,602.00元(含税,下同),其中2013年585,595.00元,2014年752,766.00元, 2015 年1,313,241.00 元,已通过现金形式全部收齐货款,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上述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在会计账上进行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没有在账册上核算,无法提供对应成本费用资料。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企业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追缴 2013 年至2015 年增值税金额合计 385,275.51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 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2014 年第 1 号)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追缴 2013 年至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 19,263.79 元。
3、教育附加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 588 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 ,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追缴 2013 年至 2015 年教育附加税合计 11,529.12 元。
4、地方教育附加税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粤财综(2011) 5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 10 号)等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 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追缴 2013 年至 2015 年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 7,686.11 元。
5、堤围防护费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 (2009) 29 号)、《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税局、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文行关于调整部分企业提困防护费计怔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怔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水 (2010) 101 号〉和《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关于规范我市提囤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价(2010)108 号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粤财踪 (2014) 89 号〉、《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提困防护征收标准的通知 (中财非税(2014)39号的有关规定,堤围费的计费依据为农工商、建筑 、交通运输 、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按 1%计征堤围防护费。追缴 2013 年至 2015 年堤围防护费税合计 1,775.16 元。
综上所述,企业应补缴税款 425,529.69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 202,269.76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完成部分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法进行学习。
(二)整改情况
加强对发票名称和销售收入内容的审查。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一稽处[2021]198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一稽罚[2021]26 号
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