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发布新增行政处罚等措施中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
日期:2019年11月28日
来源:证监会网站
日前,北京证监局在新一期《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上表示,通过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结果告知书等指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汇总,发布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
这其中,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为:
一、对收入预测的分析不到位
1.未对收入下滑原因进行充分分析。被评估单位2017年营业收入621.27万元,远低于2016年5,187.45万元及2015年3,036.19万元,评估师未在底稿中记录2017年收入大幅下滑的原因。
2.未对收入持续增长进行充分分析。被评估单位2017年收入较2016年下滑69%,2018年1-3月没有相关业务收入。而2018年4-12月收入按照2017年收入162.4万元进行预测,2019年收入预测为25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100万元。底稿仅收集了与公司管理人员的相关访谈记录,未充分记录对该类收入持续增长的分析过程。
二、底稿记录不完善
一是评估师未在底稿中充分记录按照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周转率预测子公司营运资金增加额的原因;二是评估说明中期间费用列示错误;三是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缺少“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的表述;四是底稿收集的部分合同需要受托人具备甲级资质,但评估师未在底稿中记录查验被评估单位资质的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五是评估师在收益预测中,预测以后每年新增一个3年分享期、年收入1,000万元的拟运营项目,未在底稿中充分记录相关项目情况及成本率预测依据。
三、其他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虽然考虑了公司原股东、创始人、商务经理、媒介经理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带走等事项,但仅获取了重要合同及其对应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未对重要合同相关客户实施其他查验程序。
另外,新增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中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如下,供评估师借鉴。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于走访中发现的与财务账面记录存在的差异,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二是未对部分大额工程的重要子项目进行走访,以致未能全面了解该大额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收入的行为。
二、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公司账龄划分错误,导致坏账计提金额不准确,按账龄计算勾稽关系修正后应调减利润,审计底稿未见对相关调整事项的说明。二是未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应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直接按固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与公司会计政策不符。三是未对部分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进行函证或函证控制存在瑕疵,审计底稿未见替代审计程序或相关说明。
三、商誉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在复核时未取得部分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收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关键参数的具体依据,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利用专家工作时,未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四、审计师未充分关注公司合并报表编制存在的错误
一是公司账面记录的合并范围内往来款余额与年报披露的抵消金额存在差异,并在未消除差异的情况下强行把表做平,审计底稿未见对抵消差异调整的说明。二是公司未将个别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审计底稿未见对合并范围的核查和情况说明。
五、预测性审核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在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中,审计师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考虑基础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承租人的实际偿债能力,直接认可了公司的测算结论。
六、其他
一是控制测试存在瑕疵,审计师设计的存货控制测试程序不能取得控制有效运行相关的审计证据。二是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师未采取有效审计程序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披露不全面。三是未对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获取充分证据。四是未对IT系统的控制环境和数据安全性进行测试。五是部分审计底稿与目录不一致,审计师未记录对审计底稿的修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