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晋综改税稽处〔2022〕5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晋综改税稽处〔2022〕52号
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6L33F)
我局(所)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太原市***层)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均查无下落,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经检查你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太原山大支行账号140*****835,你公司与下游企业内蒙古中晖煤业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记录,大宗交易未付款。
3.你公司购进货物名称为有*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煤炭*煤,销售货物名称为*煤炭*煤,煤炭进项占比6.16%,从上游购进的货物并不能全部用于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开具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3,970,266.40元,税额3,116,133.60元,价税合计27,086,400.0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内蒙古中晖煤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92130,发票号码01172413—01172421、发票代码1400213130,发票号码02993582-02993626、02993631-02993817)确定为虚开,金额23,970,266.40元,税额3,116,133.60元,价税合计27,086,4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