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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高某等310名纳税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高某等310名纳税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23 17:31: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高某(120106********3016)等纳税人:

由于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详见附件),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为应补缴税款,限你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若你对税额核定有异议(你认为核定税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

你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和申报事宜。

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既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又不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应补缴税款依法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公告送达清单(小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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