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深圳市卓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饰锦服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7-13 16:18: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卓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依饰锦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1 |
深圳市卓贝特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6853979192)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2〕184号 |
2 |
深圳市依饰锦服饰有限公司(914403000685979155)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2〕18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189号
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5979155):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新乡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4100163130,发票号码01286716-01286720,金额合计427500元,税额合计72675元,价税合计500175元)为虚开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10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58140元,于2017年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14535元。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10月增值税581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69.8元、教育费附加1744.2元、地方教育附加1162.8元,少缴2017年1月增值税145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45元、教育费附加436.05元、地方教育附加290.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为棉纺纱加工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应税收入53369990.13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269599.21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67399.8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4714.6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2685.15元。你公司2017年应税收入26836051.05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146884.08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36721.02元,你公司2017年未进行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6721.02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964301.0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