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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关于送达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关于送达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17:17: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三稽告〔2022〕40020号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深税三稽检通〔2022〕 28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深税三稽通〔2022〕 315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深税三稽通〔2022〕 314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1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9144030***0437N )

《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深税三稽检通〔2022〕 289 号

深税三稽通〔2022〕 315 号

深税三稽通〔2022〕 314 号

附件:税务检查通知书 (2)

税务事项通知书[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3)

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提供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税三稽通〔2022〕314 号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2700437N)

事由:提供合法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通知内容:于2022年5月7日的协查函(协查编号:63502930122050717426)显示,你司(单位)接受厦门市***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发票已确定虚开,发票代码为3502192130,发票号码为04194525,金额合计99557.52元,税额合计12942.48元,

开票日期: 2019年9月23日。请你司(单位)自查核实上述发票对应的支出是否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你司(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5日内向我局提供能证实上述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证明实际支付的付款凭证;

(3)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4)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5)劳务服务的内部凭证;(能反映提供服务的人员、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具体服务内容的服务记录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7)合规发票;

(8)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等。

属于购买货物的,上述第(1)、(3)、(4)、(6)项为必报资料;属于购买服务的,上述第(1)、(5)、(6)项为必报资料;企业有实际支付的,应报送第(2)项资料。对于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支出,上述第(7)项为必报资料。

如你司(单位)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料,该项支出按规定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联系人:陈善君

联系电话:075583878888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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