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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2 16:13: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号

拟处罚内容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443M)

深税三稽罚告〔2022〕234号

罚款1970445.32元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234号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44443M):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2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1、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深圳市冠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403124140,发票号码为:14412741;发票代码为:4403124140,发票号码为:14412764-14412766;发票代码为:4403124140,发票号码为:14412795-14412800;发票代码为:4403132140,发票号码为:11859492-11859501;发票代码为:4403133140,发票号码为:04520753-04520774;发票代码为:4403133140,发票号码为:08636941-08636954;发票代码为:4403134140,发票号码为:04544046-04544061;发票代码为4403141140,发票号码为:01040335-01040368,06144939;发票代码为:4403141140,发票号码为:06145073-06145091;发票代码为:4403142140,发票号码:03733362-03733372,03733392-03733395;发票代码为4403142140,发票号码为07674609-07674614,07674619-07674634;发票代码为:4403142140,发票号码为07674615-07674618,08464549-08464564;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为:09501079-09501088;发票代码为4403161130,发票号码为12248852-12248853,金额合计17910382.61元,税额合计3044765.10元)已证实虚开。上述深圳市冠丰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95份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码为4403141140,号码为:01040342;代码为:4403132140,号码为:11859494,11859495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无认证抵扣信息,其余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3年11月至2017年2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2779902.26元。你公司上述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3年11月至2017年2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2779902.2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94593.17元、少缴教育费附加 83397.0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5598.05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方面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3年至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3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7003224.37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60257.95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64.4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83.69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9480.80元。你公司2014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27677857.74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214228.6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53557.1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2501.31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31055.85元。你公司2015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40940502.45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275240.2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818810.0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3781.1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695028.88元。你公司2016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99603219.48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968257.56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92064.3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92064.39元。你公司2017年度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63782703.39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102616.27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75654.07元,已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75654.0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故对你公司2013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2013年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本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2月增值税1528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0.09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1992064.39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275654.07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970445.3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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