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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2 14:23: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局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年度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经系统试算,部分纳税人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见附件1)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纳税人名单见附件2。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

尊敬的纳税人:

由于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已预交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税款,具体金额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限于2022年3月5日前缴纳。

若你对税额核定有异议(你认为核定税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应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

你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和申报事宜。

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既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又不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应补缴税款依法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2:(名单小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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