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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宝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宝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25 14:15: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宝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EN3G8XH):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87号

深圳市宝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EN3G8XH):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

你公司2020年度销售一次性手套取得销售收入3113600.00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2755398.23元)未足额申报纳税,已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286971.68元,少申报销售额2468426.55元,造成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348648.30元、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4405.39元、教育费附加10459.44元、地方教育附加6972.9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印花税

你公司2020年度书立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为560万元,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1486.7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的规定。

3.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自行申报2020年度亏损8050.31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2468426.5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4405.39元、教育费附加10459.44元、地方教育附加6972.97元及印花税1486.70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经上述调整后,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417051.74元,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04262.9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4.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你公司向其员工卢发根支付工资及提成合计1561078.53元,未代扣代缴卢发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少预扣预缴卢发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92158.41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未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签订应税合同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故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20年度增值税348648.30元、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4405.39元、印花税1486.70元、企业所得税604262.94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87281.9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扣缴个人所得税492158.41元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1.5倍的罚款738237.6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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