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搬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12-15 18:45: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搬迁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被送达纳税人名称、税务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如下: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文书名称 |
文书编号 |
1 |
深圳市***搬迁有限公司(9144***757627016Q)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1〕1148号 |
2 |
深圳***电子有限公司(91440***5606752L)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深税三稽罚告〔2021〕116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搬迁 告知书.wps
***告知书.wps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148号
深圳市***搬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7016Q):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31800105,发票号码03031989-03032000,03651001-03651003,金额1456310.7元,税额43689.3元,价税合计1500000元)。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1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8年申报营业收入6060102.42元,经核定,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9015.3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27253.84元,已纳企业所得税3073.8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4180.01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的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4180.01元, 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4508.0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164号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6752L):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10496330-10496346,发票金额1685318.86元,税额合计286504.14元),已于2017年8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你公司取得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825505-00825512,发票金额798615.36元,税额合计135764.64元),已于2016年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2月增值税135764.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03.52元、教育费附加4072.94元、地方教育附加2715.29元,少缴2017年8月增值税286504.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5.29元、教育费附加8595.12元、地方教育附加5730.0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6年申报营业收入42688996.78元,经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415119.7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53779.94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7918.1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35861.81元。你公司2017年申报营业收入67427678.69元,经核定,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394214.30元,你公司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348553.58元,已纳企业所得税23179.0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25374.5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1567838.35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