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05-24 1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编号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税务处理决定书号 |
1 |
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100709253208B |
成税稽处〔2022〕16号 |
2 |
崇州市互惠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18467215183XX |
成税稽处〔2022〕14号 |
3 |
成都市互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510107716042695J |
成税稽处〔2022〕15号 |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26室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028-87790367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2〕16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2〕14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2〕15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2〕16号
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709253208B)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6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5年你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生物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少缴:
1、增值税及附加
2015年你公司以生物资产作价5536300元(含税)投资入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增值税636919.47元,以实物资产作价19000800元(含税)投资入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增值税2760800元,合计应补增值税3397719.47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40.36元,教育费附加101931.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7,954.39元。
2、印花税
2015年7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后股权转让价款为318770000元,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0.5‰,应补印花税137469.60元。
3、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你公司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45,641,915.34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8099173.5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52457258.2元,应纳所得税额63114314.55元,已纳所得税额0元,应补63114314.5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增值税3,397,719.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40.3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之规定, 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教育费附加101,931.58元。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67,954.3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印花税137,469.6元。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63,114,314.55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2〕14号
崇州市互惠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8467215183XX)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崇州市桤泉镇中和社区一组)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你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生物性资产出资设立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少缴:
1、增值税及附加
2015年你公司以生物资产作价2182900元(含税)投资入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增值税63579.61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178.98元,教育费附加1907.3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71.59元。
2、印花税
2015年7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后股权转让价款为318770000元,其中你公司占目标公司股权5.48%,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0.5‰,应补印花税8734.30元。
3、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你公司未申报应纳税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621603.7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4621603.74元,应纳所得税额3655400.94元,已纳所得税额0元,应补3655400.9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增值税63,579.6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178.98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之规定, 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教育费附加1,907.39元。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271.5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印花税8,734.30元。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3,655,400.9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2〕15号
成都市互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716042695J)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115号附1号)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你公司出资设立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成都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成都****股份有限公司,少缴:
1、增值税及附加
2015年你公司以实物资产作价3186060元(含税)投资入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增值税462931.79元,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2405.23元,教育费附加13887.9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258.64元。
2、印花税
2015年7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后股权转让价款为318770000元,其中你公司占目标公司股权8.27%,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0.5‰,应补印花税13181.14元。
3、企业所得税
2015年度你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697598.0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3697598.07元,应纳所得税额5924399.52元,已纳所得税额0元,应补5924399.5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增值税462,931.7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2,405.23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之规定, 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教育费附加13,887.95元。
(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5月地方教育费附加9,258.6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7月印花税13,181.14元。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5,924,399.52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