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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1〕226号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17:00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江祥源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MA77TRF4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经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百货一期7-11号-华清社区)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具体检查结果见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1〕244号)。执行人员至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百货一期7-11号-华清社区,查无此单位,同时与你单位经营业主陈秀英(电话号码:15160895262,电话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1〕244号)采取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1〕24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43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室

  联系电话:0991-4613438  联系人:艾尔肯·热汗   冯延军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1〕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18日

文档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1〕24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乌税稽处〔2021〕244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江祥源建材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5MA77TRF465)

我局(所)于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百货一期7-11号-华清社区)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2月28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增值税及附征问题

1.你单位经营期间共计开具420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6,305,234.23元,税额合计1,089,156.87元,价税合计37,394,391.10元。你单位共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合计1,290,061.83元,税额合计38,701.87元,价税合计1,328,763.7元,已申报入库。

你单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银行信息,你单位54个下游企业中,有26户全额支付货款,4户未足额支付货款,14户未支付货款,支付货款的下游转入的资金均在同日或者次日转出至个人卡,考虑到你单位为内资个体,资金往来存在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情况的可能性,未发现资金流向异常。

你单位在进行2018年7月纳税申报时,除了申报当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申报了2018年8月1日代开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申报时,该发票的税额7,165.05元计在了申报表“本期预缴税款”中,而该发票的金额238,834.95元未计入申报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中,从而导致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和“本期应补(退)税额”时,均少了7,165.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7,165.0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建税501.55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4.95元。

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3.30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因计算错误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其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依法追缴2018年7月增值税7,16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1.55元,教育费附加214.95元,地方教育附加143.30元,税款合计8,024.85元。

(二)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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