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1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5301***UXA,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昆税稽处[2021]245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昆税稽罚[2021]85号(附件)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346号4楼415室
联系人:孔峰
联系电话:0871-6411720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税稽罚[2021]85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昆税稽处[2021]245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昆税稽处[2021]245号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25301***KCUXA)
我局(所)于2021 年4 月28 日至2021 年8 月27 日对你(单位)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 号)2018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2 月24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核查, 2020 年至2021 年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20 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 377,187.73元, 2021 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 130,953.04 元,合计508,140.77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 47号)第二条规定:限期你(单位)补扣补缴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8,140.77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税稽罚[2021]85号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 (纳税人识别号.92530***UXA)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 (地址: 昆明市西山区***号) 2018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2 月24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核查. 2020 年至2021 年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20 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 377,187.73元. 2021 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 130,953. 04 元, 合计508,140.77 元。
上述违法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由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提供的昆明市西山区***市场营销策划服务部对公账户2020 年5 月28 日-2021 年2 月24 期间账户交易明细。
2.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补缴工作底稿》。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决定对你( 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 倍的罚款计508,140.77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8,140 .77 元。限价、(单位)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西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 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女口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