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1 16: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云南福燊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000683676260B,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
联系地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346号4楼406室
联系人:张英
联系电话:0871-6411712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云南福燊进出口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30000683676260B)
事由:本机关于2021 年9 月26 日向你(单位)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昆税稽处(2021) 114 号),限缴期限已过,本机关依法催缴应缴税费106, 231,268.73 元(其中:增值税101,260,507.4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9, 610.76 元、教育费附力口1,242,690.33元、地方教育附加828,460.22 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并要求你(单位)提供全部存款账号、报告大额资产情况、告知出境情况、提供纳税担保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
通知内容:请你(单位)接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应缴税费106,231, 268.73 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在应缴款项未结清前,提供全部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可支配资产清单(附权属证复印件)。你(单位)或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需通知税务机关,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发生存款账户变动,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况随时向我局汇报。
逾期未履行缴款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