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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7]16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7]16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66号

失效

1997年9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执行。

  1.文件第2条中:“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差额”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后,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2.文件第三条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差额上交财政的企业,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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