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002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18号)中所附的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转发给你们,并就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7年1月起,各区县局应在每月终了后十五日内将本局所管企业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软盘。本局认证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软盘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软盘报市局信息中心。由市局信息中心汇总后上报总局进行交叉稽核。
二、企业报盘时,请在标签上注明单位名称,纳税单位登记号。各区县报盘时必须用软盘盒将软盘装好,并在盒上注明报送单位。
三、各区县局报送认证结果软盘时,须在软盘上注明报送单位,税务局代码(见附表),认证的所属时间。认证结果存在以下文件内: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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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码 所属月份 年度
如:西城国税局报来的97年2月份认证情况存在以下文件内:
11010202.97
四、请各分局在97年1月份报送软盘时,将你局第一批使用“防伪税控”的企业情况(初始登记的详细内容)一并报市局信息中心。
五、按照总局国税明电[1996]062号通知的规定,从97年1月1日起,用防伪税控新版软件开出的专用发票左上角密码须是84位。
附件:1、总局百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工作流程(略)
2、认证税务局的代码(略)
19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