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辖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权利和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公告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护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级各类税务机关将按照“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总要求,将纳税服务工作做为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为得到广大纳税人的配合与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所辖的各类纳税人在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各种纳税事项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了解税法和获取办税信息的权利;
2、有在办税过程中受到尊重和热情接待的权利;
3、有要求税务机关在依法办税的前提下节省纳税时间和经费的权利;
4、有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5、有及时取得纳税必需的各类文书及经营发票的权利;
6、有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利;
7、有要求税务机关对法定事项进行保密的权利;
8、有对税务争议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9、有因受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名誉和利益损失而要求法定赔偿的权利;
10、有因税务行政处罚而要求事先说明处罚情节、依据和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北京市各级各类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办理各种纳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应尽以下相应的义务:
1、有法规送达、税法宣传和详尽辅导办税手续的义务;
2、有正确执行国家税法的义务;
3.有在办税过程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的义务;
4.有在正确办税的前提下节省纳税人时间和经费的义务;
5、有保证供应纳税人办税和正当经营所需各类文书和发票的义务;
6.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
7.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
8、有纠正错误和依法赔偿纳税人损失的义务;
9、有应纳税人申请办理行政复议的义务;
10、有在进行较大数额的税务处罚之前向纳税人说明情节、依据和应纳税人要求举办听证的义务;
11、有除按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工本费以外向纳税人提供无偿服务的义务。
三、国家税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应遵守的其它各项权利和义务,应与本公告所列内容同时执行。
四、本公告所列各项权利、义务的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具体规定执行。我市地税机关有义务以“纳税指南”的方式陆续告知纳税人。
五、为保证本公告所列各项权利义务的如期实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定期以不同方式征求纳税人的期望和满意度。届时,请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北京市地税局将对支持税务机关落实本公告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全体地税工作人员将对公告的各项内容负有直接责任,并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
市局监督电话:监察室64019652、法制处64019650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