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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法[1996]47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法[1996]470号

全文有效

1996-10-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清理,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1996]2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依据《征管法》的规定,我市国税系统的执法主体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税务所。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内设的职能处(科)室应以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的名义执法,不能以处(科)的名义执法。

    二、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执法的,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办理正式委托手续,发给委托执法证书,并应明确委托权限。其中行政处罚权,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分局行使,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

    三、各单位聘请的集贸市场协税员、代征员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凡需处罚的,由税务干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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