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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一[1996]47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一[1996]47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3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6]478号

已被修订

1996年10月1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不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加工费、磨损费等等费用)征收增值税。

  二、对骨粉、鱼粉应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但鉴于目前“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骨粉、鱼粉可按照“饲料”的免税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至1997年底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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