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第3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通知》的要求,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1996年8月31日前完成有关调整税收征管的交接工作,从1996年9月1日起按调整以后的范围进行税收征管。
二、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地方各税,委托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37号)精神,制定本市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