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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3]8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发[2003]85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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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85号

失效

2003年3月1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03年专项检查工作。

  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通知》中列明的检查范围内,涉及国税检查的项目要及时摸清底数,对国、地税共管户的检查范围应按总局要求检查年度的在册所有企业,除此之外,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专项检查应增加“对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是否及时申报和抵减免抵退税”内容。

  三、各分局可在完成总局布置的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其他重点行业的专项检查,结果一并上报市局。

  四、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和腾部门的相互配合,避免国家税收流失,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如遇问题,及时反馈研究解决。

  五、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检查程序,检查质量、检查实效、做到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做好各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入库工作。

  六、各单位于2003年4月25日之前将专项检查名单及方案以文字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稽查二处。专项检查总结按总局规定内容及上报时间提前15日书面上报市局稽查二所。

  七、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检查质量,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深入到区、县、直属分局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检查进度,听取工作汇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市局汇报。

       附件:2003年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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