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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京地税地[2003]45号
失效
2003年1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市局决定印花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年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各局要及时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市局的决定安排好今年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