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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农[1989]250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通知

09-29 京财农[1989]250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京财法[2008]12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上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通知

京财农[1989]2503号

失效

  各郊区县财政局:

  今年中央调整了耕地占用税上解比例,市局决定将中央让给地方的20%全部留给了区县,各郊区县财政局可按留成50%部分,提取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为了完成上缴中央征收经费的任务,各郊区县财政局仍按原比例提留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增加地方留成部分(市让给区县20%部分),提取的征收经费、全部上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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