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税一字[1989]第1051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2月27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文中第二条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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