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免交所得税期间利润分配的办法
京计基字[1989]205号
全文有效
一、根据京政发(1987)8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凡在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在规定免交所得税期间,所获利润应作如下分配:上缴市、区两级政府55%,开发公司留45%。
二、上缴市、区两级政府的利润,作如下分配:
1.中央、市(包括市属各局、总公司)属开发公司上缴部分,市政府留60%;返还开发地所在区政府40%。
2.区属开发公司上缴部分,市政府留40%;返还开发地所在区政府30%,返还开发公司主管区政府30%。
三、市政府所得利润,作为市政府的基本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计委、建委统一安排使用。区政府所得利润,用于补助旧城改造,建成区维护管理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住宅建设,由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用上述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不再计入北京市基建投资规模,统计上不再重复计算。
四、各开发公司应在年初作出年度财务计划,按季度上缴应交利润,年终根据决算进行调整。应缴的利润由建设银行各经办行代收,每季度末上划市分行,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利润”专户内,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专户。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按季向市计委、建委、财政局报送收支情况。此项资金凭市计委下达的计划支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返还区政府的数额,市计委、建委委托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每半年核定一次,凭两委下达的通知单返还。
五、市政府所得利润使用时的拨款程序是:市财政局按市计委安排的建设计划下达拨款通知单,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拨款。
六、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和各经办行可以从上交市、区两级政府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代办劳务费,提取比例为:经办行按本行实际收取额的0.08%提取;
市分行按实际总收取额的0.01%提取,每半年提取一次。
七、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内已经结利的,要按此比例追缴,具体工作委托建设银行有关经办行办理。
八、开发公司免交所得税期满以后的利润分配及上交比例另行规定。
九、本办法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84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北京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