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市粮食局粮油购(销)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市税三[1989]238号
全文有效
市粮食局:
你局[1989]京粮(财)字44号《关于申请对粮油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批复如下:
鉴于本市每年消费粮油80亿斤中有近40亿斤粮食,3亿斤油是省市间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订购的,并且其合同绝大部分是在外省市签订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合同签订时,应就地由购销双方贴花完税。考虑购销双方税负平衡,对本市粮食系统上述购销合同仍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