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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5]19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5]19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中的第十条“对无收购行为而虚假开具《收购凭证》的,以偷税论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5]19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使用统一的收购凭证。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印制并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领购、使用、保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1996年1月1日启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后,原《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原使用《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应使用《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或《北京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纳税人结存的《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应在1996年1月31日前缴销完毕并监督销毁。

  二、《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工本费为4.5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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