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地税检[1995]50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50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京地税检[1995]505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5]50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1月2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2]123号文件规定,市局统一制作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臂章。为了做好稽查臂章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稽查臂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稽查臂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按照《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发放范围。

  2、各单位按照现有从事税务稽查的人数,填写《稽查臂章发放登记表》,于1995年11月30日前报市局税务检查处。市局税务检查处将登记表统计的人数切号发放,由各单位进行编号后,下放给稽查人员,并将发放情况,造册登记,报市局备案。

主  题  词:  税务,稽查,管理,通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臂章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2]123文件规定,市局统一制作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臂章。现就稽查臂章的发放、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本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履行税务稽查任务的稽查人员,需配发稽查臂章。具体发放范围:市局税务检查处、市局直属稽查分局和各区、县局税务检查科、稽查所的干部。

  2、稽查臂章应严格限于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

  3、税务稽查人员每人发放稽查臂章一枚。稽查臂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

  4、稽查臂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臂章,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市局,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5、稽查臂章持有人调离税务机关或因换岗而不符合发放范围时,应将臂章交还市局。

  6、各单位应将臂章发放情况按臂章编号,造册登记,报市局备案。

  7、此规定从1995年11月1日起招待。

       附件:稽查臂章发放登记表(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