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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京财法[2013]24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
京财预[1995]1415号
1995年8月1日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19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