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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地税征[2004]229号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09-29 崇地税征[2004]22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的通知

崇地税征[2004]229号

全文有效

2004.06.04

各科、室、所、中心:

现将《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流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征收管理科联系。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流程

2004年1月1日,我局开始运行《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根据系统业务规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合法性原则、简化高效原则、方便纳税人原则,特制定如下征管工作流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新的税务登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为核准制和报审制。

1.“核准制”是指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交换平台,从市工商局、市委编办、市房地局、市交通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社团办、市民政局等部门取得的北京市辖区内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纳税人自行在网上开业登记申请的信息,确定全市税务登记的应登记户和待登记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确定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2.“报审制”是针对那些尚未被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税务管理机关,各区县分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认为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区县分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应首先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系统自动报请备案;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备案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如发现税务登记管理权限不当,可以指定变更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工作程序

1.对于实行核准制的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要根据市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传递来的信息为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首先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其次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2.对于实行报审制的纳税人,纳税服务税务所可通过网上受理或上门受理为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对受理上门登记的,要凭纳税人提供的工商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要求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一份);其次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纳税人提供相关的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对受理网上登记的,要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核准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为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3.对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我区而总机构在外区注册的纳税人(不包括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区的)来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汇总缴纳证明》,确定其流转税缴纳地点,方可办理税务登记。

4.对外埠来京的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其所得税被汇缴的纳税证明。

5.对因注册地址变更而从外区转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原税务登记机关开具的迁移通知书和一份《纳税清算申报表》。手续齐全后,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登记证副本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4.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

5.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

6.外国企业承包商还需提供承包合同;

7.外资银行北京分行还需提供金融许可证。

(四)工作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在受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税务登记表》内容,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并打印《分户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给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所核“在途”之用)。

2.外国企业承包商办理完开业税务登记后,纳税服务税务所要即时告之第二涉外税务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将承包合同复印件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承包合同复印件返回纳税服务税务所。

3.纳税服务税务所将《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4.各主管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分户通知单》后即时在系统“确认”,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派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该企业是否实际存在,结合发票核定工作,一并填写《税务登记实地核查表》(核查人员需两人以上签字)。对与登记信息不符的,要即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在一个工作日内转纳税服务税务所修改,纳税服务税务所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的要求完成数据修改,并按档案科要求归档;无问题的,直接由主管税务所按档案科要求归档。

5.第一涉外税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确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纳税方式,并按照档案科要求将相关资料归档。

6.各主管税务所要加强对税源户的管理,凡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填制《送达回证》,并按档案科要求归档。对仍不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各主管税务所将名单报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通过信息交换途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其发证机关协助进行处理。

7.各主管税务所要核对新开户信息,做好税源户的源泉控管。尤其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到主管税务所报到的在途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核查,做好税源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8.征收管理科定期抽查各主管税务所实地核查情况和信息录入正确情况。

(五)开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二、自然人纳税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

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按要求办理个人纳税登记:

1.一个月内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3.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6.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另外,办理契税、车船使用税和其他情形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办理自然人登记。)

(二)办理登记的时限

自然人自发生纳税义务次月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自然人税务登记表》(一份)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一份),并在七日内将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三)办理纳税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2.由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记者证等)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自然人税务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无误后录入系统并即时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手续。

2.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完自然人纳税登记后,及时将登记资料交给第二涉外税务所。

3.对临时来华的外籍(包括港澳台)个人及境内无代扣代缴单位等零散税源,按照自然人纳税登记要求由第二涉外税务所办理个人纳税登记手续。

4.第二涉外税务所要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情况是否属实,如属于明显偏低的,需要求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收入,经确认后录入系统并打印以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

5.纳税人在日常申报中如果薪金发生变化或需税前抵扣的,需提交工资证明及有关资料和《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到第二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修改后,再进行正常申报。

6.纳税人发生基础信息变更的,需填写《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并提供相应资料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资料交第二涉外税务所。

7.第二涉外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及时将自然人有关资料归档。

(五)自然人纳税登记流程图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凭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对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的,可由各主管税务所确认后,通过二期将变更内容转到纳税服务税务所,由纳税服务税务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无须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服务税务所对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录入系统。

3.各主管税务所、各税务稽查所在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凡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有变化的,即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提供方便,或提醒纳税人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首席代表时,离任首席代表必须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到第一涉外税务所办理纳税清算手续。第一涉外税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完纳税清算手续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首席代表已结税”专用章,纳税人持已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手续。纳税服务税务所必须见到已加盖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后才办理首席代表变更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5.总机构在我区的纳税人,在外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时,需先到征收管理科开具《汇总缴纳证明》。纳税人持《汇总缴纳证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再到我局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其总机构下增加分支机构信息)。

6.纳税人因改组改制等原因造成其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由主管税务所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为其办理结税结票手续。纳税服务税务所凭征收管理科开具的证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及时将变更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归档。

(二)变更税务登记流程图:

四、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一)停业工作程序及要求

1.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时,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所提出停业申请。

2.各主管税务所要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未缴纳税款的,要先清理欠税,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停业手续;并要求纳税人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所归档,一份返回纳税人)。

3.各主管税务所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停业申请,按要求办理结票结税手续,审核无误后在《停业登记表》签字,同时附发票购领和税款缴纳情况,报主管所长审核。

4.各主管税务所将收回的税务登记正、副本、购领发票卡、未使用的发票和计算机代码章等资料,收齐后即时封存,要求设置专柜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同时填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复业单证领取表》(一份,最终由税务所归档留存),并签字、盖章。

5.各主管税务所将停业登记情况录入系统后,开具《核准停业通知书》,同时将《停业登记表》、《复业单证领取表》送达纳税人,填制《送达回证》,并将停业登记资料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对需要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按照重新核批的停业期限办理复业手续;

7.各主管税务所自受理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停业税务登记,并加强对停业户的税源监控,防止纳税人办理假停业手续,如发现在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8.征收管理科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停业手续的纳税人情况进行抽查。

(二)停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三)复业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应持有停业时核发的《核准停业通知书》、《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复业申请。

2.各主管税务所按复业税务登记要求,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复业登记情况录入系统后,凭纳税人签字确认的《复业单据领取表》,将原收回的有关税务登记证件等资料发还给纳税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同正常纳税人管理。

4.各主管税务所将《复业单据领取表》及《送达回证》等资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挡。

(四)复业税务登记流程图:

五、正常户转非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税务所要认真做好申报征收管理工作,每月对未申报征收户进行核实。

2.各主管税务所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核查,无误后,通过二期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征收管理科。

(1)对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缴纳税款,经实地核查找不到的;

(2)应注销未做纳税清算的;

(3)停业期满未复业,经实地核查找不到的;

(4)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年检)的;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其他涉税事宜的。

3.征收管理科通过二期程序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科长签字。

4.各主管税务所即时将审批同意的非正常户,打印《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式一份),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盖章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征收管理科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将所有非正常户名单上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并通过北京地税网站进行曝光。

(二)非正常户流程图

六、税务登记证失效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税务登记证失效户的条件:

(1)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三个月未被解除,主管税务所多方查找无下落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所多方查找无下落的。

2.各主管税务所于次月十日内对上月末应转为税务登记证失效户纳税人名单要进行认真核实,并逐户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确实查找不到的,通过二期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认定登记表》,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通过二期程序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科长签字。

4.各主管税务所即时将审批同意的税务登记证失效户,打印《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认定登记表》(一式一份),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盖章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征收管理科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前将税务登记证失效户名单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并通过北京地税网站进行曝光。

(二)税务登记证失效户流程图

七、非正常户转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将已转为非正常户又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名单提供给各主管税务所。

2.各主管税务所自接到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对其进行处理,不得拖延,确保在当期内完成。

3.各主管税务所对已找到的非正常户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涉及补税的要缴纳其应纳税额。

4.对已经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并已缴纳税款的非正常户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所要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份)并附处罚证明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主管所长审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复审后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档案科要求归档。

6.征收管理科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从北京地税网站曝光台中删除。

(二)非正常户转正常户流程图

八、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转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税务登记证失效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要认真了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及补税的要缴纳其应纳税额,处罚并已缴纳税款后要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份)并附处罚证明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主管所长审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复审后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将资料即时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4.征收管理科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从北京地税网站曝光台中删除。

(二)税务登记证失效户转正常户流程图

九、注销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本所管辖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并直接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1.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所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并提供能联系上的电话。如果有自然人纳税登记的,需先办理自然人纳税清算手续;如果是国、地税共管户的,需提供国税局的“发票结算清单”和“结清应纳税款证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清算时需补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所先计算应补缴税款并打印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税务登记时,除到主管税务所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提供能联系上的电话外,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由外经贸委批准成立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代表处注销申请书(原件)、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等资料。

3.外国企业承包商注销税务登记时,除到主管税务所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提供能联系上的电话外,还应提供注销申请书(原件)、雇佣合同或工资证明(复印件)。

4.纳税人因改组改制等原因造成其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由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为其办理结税结票手续。

5.各主管税务所自受理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清算工作,并上报征收管理科。

6.各主管税务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核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停机协办单。对使用发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还要将IC卡的报数数据与纳税申报进行核对,要认真审核《停机协办单》,并通过计算机“发票查询”打印出该纳税人购买发票情况的清单一份(对从未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不打印清单),与其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缴销发票。在结税之前,先要审核纳税人在提出注销税务登记前的两个纳税年度是否接受过税务检查,没有接受过检查的,要对其以前三个年度内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纳税清算;接受过税务检查的只对当年的税款进行纳税清算。并将清算情况填制《纳税清算报告书》。

7.纳税清算结束后,将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执行情况填入《纳税清算申报表》中的“缴销票证”、“税款执行”栏,在“稽核人员意见”、“所长意见”等栏中签署意见,加盖所章。

8.在实施纳税清算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有恶意偷逃税款的,或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纳税清算工作的,各主管税务所要填写《情报交换单》,将《情报交换单》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及时将《情报交换单》及有关资料转税务检查科进入检查程序,需延长工作时限的,要注明原因,以便分清责任。税务检查科及时将按照检查工作要求完成的纳税清算检查案件转回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返回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要求办理。

9.各主管税务所要由专人负责将纳税人《纳税清算申报表》、《纳税清算报告书》及收缴的税务登记正(副)本、计算机代码章及税控安全设备等有关资料报送征收管理科。

10.征收管理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的各种资料,经科长在“纳税清算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科章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录入系统,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同时将所有注销税务登记资料转给主管税务所。

11.各主管税务所要将《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纳税人并开具《送达回证》。同时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整理归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二)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图

十、迁出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本所管辖纳税人提出的迁出税务登记申请并直接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1.对转外区的纳税人先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纳税人转出申请表》,要求在表上填写转出的原因以及本企业三年以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和发票领、用、存等基本情况。

2.各主管税务所自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转出申请之日起,要将相关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录入“有转出意向企业”台帐,并通过二期报征收管理科。

3.各主管税务所同时将纳税人基本情况(主要提供企业隶属关系、是否有主管机构及主管机构情况)、近三年各税缴纳情况、工商局及国税局办结情况、主管税务所实地核查结果、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做了哪些挽留工作说明等资料上报征收管理科,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通知纳税人再按要求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

4.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但是不收回计算机代码章及税控安全设备。

5.征收管理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迁出税务登记的各种资料,经科长在《纳税清算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科章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录入系统,指定迁移的区县局,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同时将所有迁出税务登记资料转给主管税务所。

6.各主管税务所要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纳税人并开具《送达回证》。同时将迁出税务登记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二)迁出税务登记流程图

十一、自然人纳税清算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在我局已做纳税登记的自然人,自纳税义务终止之日次月内,应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纳税清算手续。

2.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在离职、变更首席代表之前,应到第一涉外税务所办理自然人纳税清算手续。

3.各主管税务所要设立自然人纳税清算台帐,自受理之日起登记,以做备查之用。

4.自然人纳税清算申请时,需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自然人纳税清算表》一份。同时提供总机构或总部出具的离任证明原件;境外有职务的,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离任月份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等资料。

5.各主管税务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通过计算机认真查询纳税人在离任年度及上两个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并打印一份清单,涉及到补税的,要通知纳税人补税,核对无误后,在《自然人纳税清算表》“审核人员意见”、“税务所长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6.各主管税务所自接到纳税人提交的自然人纳税清算申请之日起,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自然人纳税清算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征收管理科。

7.征收管理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注销自然人纳税登记的各种资料,经主管科长在《自然人纳税清算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科章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所有自然人纳税清算资料转各主管税务所。

8.各主管税务所将自然人纳税清算资料整理归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二)自然人纳税清算流程图

十二、恢复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属于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所书面申请办理恢复税务登记,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1)因资质被吊销而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做出吊销决定的机关撤销吊销决定后;

(2)纳税人注销后又由于其他原因决定不再注销的。

2.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认真核实情况,在《解除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一份)签字并经主管所长审批无误且签字盖章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复审后盖章,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将资料返回各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二)恢复税务登记流程图

十三、其他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纳税人发生跨区县或跨省市经营,需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审核无误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加盖公章后返回纳税服务税务所归档,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经营地税务机关)。

2.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交纳税服务税务所归档,一份纳税人留存)并结清税款,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确认盖章后,持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到纳税服务税务所进行核销。

3.纳税服务税务所将收回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整理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二)外地进京企业和跨区县经营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到外区、县生产、经营,或外埠进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市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由纳税服务税务所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埠进京施工单位仍按原办法执行,由外管处代扣代缴)。

2.外埠进京或跨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我区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纳税服务税务所为其办理报验登记。在我区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纳税服务税务所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同时告知纳税人凭分户通知单到主管税务所办理营业税税源登记。

(三)补办税务登记证问题。

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需要补办的,由纳税人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服务税务所归档留存,一份交纳税人),经纳税服务税务所签署意见后登报声明,之后将登报声明复印件交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补证手续。

十四、发票管理

(一)自印发票工作程序及要求

1.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向各主管税务所提出自印发票申请,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返纳税人,一份税务所归档,一份留存市局)。自印发票要严格按照我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崇地税征〔2002〕413号)执行。

2.各主管税务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并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上签字,上报征收管理科;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要按行政审批的程序办理。

3.征收管理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上报资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批同意后,征收管理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从市局返回的《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企业自印发票批复和发票承印企业的《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副联等资料归集,录入台帐后转各主管税务所。

4.主管税务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已批准的《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返给纳税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所有自印发票资料整理,并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5.发票承印企业将印制的自印发票送交纳税人,并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二)购领发票工作程序及要求

1.购领发票按照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崇地税征〔2004〕51号)的规定办理。

2.对初次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所按照 《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崇地税征〔2004〕51号)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工作,并填写 《税务登记实地核查表》。

3.各主管税务所在进行发票核定时,要按照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把关(尤其是停车场发票核定,要严格按照物价局价格核准表进行核定)。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核定表录机。

4.享受减免税的个体工商户在每次购买发票前,要填写《减免税申报表》,纳税服务税务所受理录机后,再按规定发售发票。

5.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将购领发票资料归档。

(三)代开发票工作程序及要求

代开发票按照我局制定的《关于代开发票及代开发票后税款征收的暂行办法(试行)》(崇地税征〔2002〕331号)及其《补充通知》(崇地税征〔2003〕390号)规定办理。

1.外国企业承包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盖章后的原件退纳税人;

(2)收款单位财务章;

(3)已贴花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如没有新增或补充合同不需提供)。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盖章后的原件退纳税人;

(2)收款单位财务章;

(3)相应合同复印件。

3.出租房屋纳税人需提供资料(含私人出租房屋):

(1)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盖章后的原件退纳税人;

(2)收款单位财务章(如出租方为个人的无须提供);

(3)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非纳税人本人办理,必须提供本人授权委托书)。

4.其他零散税源需提供资料:

(1)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盖章后的原件退纳税人;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收款单位财务章;

(4)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5.纳税服务税务所窗口人员受理后,需审核开具发票经营业务的相关证明是否齐全,根据经营业务确定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是否完税。对符合代开发票要求的,由纳税人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报值班所长审批(外国企业承包商除外)。

6.外国企业承包商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先到第二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报所长审批。如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与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合同内容相同,则无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如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与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同,则需重新提交合同复印件。审核同意后,纳税人持《代开发票申请表》、完税凭证原件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开具发票。

7.纳税服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和《代开发票申请表》,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照规定逐项填开发票。发票填开后,要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纳税服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开具发票”的戳记并签署日期。

8.纳税服务税务所将代开发票资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四)停售发票

1.纳税人属于以下情况或未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所实地核查,对情况属实或确属违反规定的必须停售发票。

(1)一个月内未进行申报缴税又实地核查联系不上的;

(2)安装税控装置的地址与实际注册或经营地址不符的;

(3)其他情形。

2.主管税务所填写《暂停供应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签字加盖所章后转交纳税服务税务所。纳税服务税务所录入发票管理系统即时办理停售发票手续。

3.纳税人正常履行纳税义务后,须到主管税务所接受处理,由主管税务所填写《恢复供应发票通知书》,经主管所长签字加盖所章后转交纳税服务税务所。纳税服务税务所录入发票管理系统即时办理恢复发票手续。

4.纳税服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将停售发票有关资料归档。

(五)流程图:

十五、申报征收

(一)确定纳税申报方式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的方式,各主管税务所要积极建议纳税人网上申报。

1.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工作程序及要求

(1)以下几类情况需选择上门申报:

①属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个〔2003〕5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纳税申报;

②零散税源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非正常纳税申报(缴纳欠税等情形的);

④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不适宜邮寄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可选择邮寄申报或上门申报:

①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印花税申报、减免税申报;

②不适宜网上申报的其他情形。

(3)工作程序及要求:

①纳税服务税务所负责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一方面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纳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加盖了公章、代码章;另一方面要即时录入系统,确保信息数据录入准确。

②纳税服务税务所收缴的各类申报表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③自核自缴地方各税(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之外)的纳税人,从2004年1月1日起,直接到其开户银行,填写《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不用再到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2.网上申报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选择CA证书方式网上申报的处理办法:

①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所签订《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返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所留存。

②纳税人与北京数字认证中心联系并办理CA证书的相关手续。

③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申报操作的培训。

(2)对选择用户名/口令方式网上申报的处理办法:

①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所签订《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返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所留存。

②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申报操作的培训。

③各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开户银行等信息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并打印《网上纳税服务用户通知单》转交纳税人。

(3)纳税人由使用CA认证方式改为选择用户名口令认证方式实行网上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所负责网上申报的管理人员登录系统,从“税务登记”模块中的“生成网上用户”菜单进入,打印《网上纳税服务用户通知单》转交纳税人。

(4)纳税人申请由用户名口令方式改为CA认证方式,按照要求修改《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并在系统中切换为CA认证方式。

(5)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后,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其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印花税年度申报表除外)不用再送到各主管税务所。

(6)在招商银行开户且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方式缴纳税款,由银行打印税票返给纳税人作为记账凭证,具体办法见我局的相关文件。

(二)申报征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税务所要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做好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的辅导,特别是向纳税人说明网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和核心征管系统网上申报的区别。

2.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减免税期间要进行纳税申报,要自行填写《减免税申报表》,按照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选择上门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

3.欠税纳税人(包括检查未入库税款、缓缴税款、定期定额未入库税款、原欠缴税款)自欠税发生之日起,要按月或按季在各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4.欠税纳税人(包括检查未入库税款、缓缴税款、定期定额未入库税款、原欠缴税款)缴纳税款时,需先到主管税务所或税务稽查所开具《税收缴款书》(注明税款类型),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缴税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加收滞纳金、罚款并打印缴款书到银行缴纳。

6.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网上、邮寄或上门等形式报送《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一份)。主管税务所将收到的《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定期转纳税服务税务所集中录机。

7.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税时,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并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上加盖代码章和公章;如果对厨师、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摩服务人员等人员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上要注明税额。纳税人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到纳税服务税务所进行纳税申报缴税。

8.个体工商户申报未入库的,由纳税服务税务所与银行对帐核实后填开《个体工商户申报未入库催缴通知书》给各主管税务所,由各主管税务所负责税款催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9.企业所得税各种减免税申报信息在企业季度、年度申报表中录入。

(三)延期申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可以上门或网上申请延期申报,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网上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告知办理延期申报的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时限、应携带的资料等信息。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所归档,一份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应按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类)行政审批的程序要求办理。

3.审批完成后,主管税务所将结果录入系统并打印《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同时必须填写《送达回证》。

4.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流程图

十六、税费管理

(一)纳税核定

1.各主管税务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崇地税征〔2004〕115号)进行税款核定并发《定额核定通知书》。

2.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率、定额征收税目选择问题,按照如下要求办理,并由主管税务所在系统“录入定期定额定率认定结果”中录入:

(1)个体工商户营业税税目按照实际经营范围核定,其中:个体出租车营业税税目应核定为“021102,公路运输”;经营范围是美发的营业税税目核定为“027802,理发”;经营范围是美容的营业税税目核定为“027816,其他服务业”;经营范围是信息咨询的营业税税目核定为“027812,咨询”。

(2)一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按照3%征收,税目核定为“051200,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3)个体出租车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标价为每公里1.2元的出租车按照180元/月;标价为每公里1.6元以上的出租车200元/月,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中的“051200,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核定。

3.厨师、美容美发师服务人员、按摩服务人员等申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填写《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由各主管税务所在“录入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审批结果”中录入,税目核定为“050130,工薪定额”。

4.录入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审批结果时的审批表编号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将相关资料归档。

(二)减免税

1.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崇地税征〔2003〕527号文件关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减免税行政审批时限办理(契税减免除外)。各主管税务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对纳税人办理各类减免税所需提供的资料要一次性告知。

(1)纳税人向各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减免税申请报告书》。

(2)主管税务所在一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即时受理,报主管所长审核。主管所长在两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减免税申请,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审批文书规则进行编号并报相关业务科。

(3)各业务科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减免税政策认真审核减免税申请,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各业务科将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的结果即时录入系统,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准予批准通知书》,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如果是减免税批复,由业务科按要求通知纳税人),转交纳税人时需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所有减免税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5)需要报送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各业务科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的减免税申请上报市局,并在收到市局审批结果之后即时将审批结果录入系统,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准予批准通知书》,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如果是减免税批复,由业务科按要求通知纳税人),转交纳税人时需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所有减免税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6)对于一份减免税申请涉及多个税种、需要各业务科联合审批的,各业务科的审批时限总共不超过九个工作日;最后一个完成此项审批工作的业务科将减免税信息录入系统,打印《行政审批项目准予批准通知书》,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如果是减免税批复,由业务科按要求通知纳税人),转交纳税人时需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所有减免税资料整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审批文书的编号中的处室简称按照最后一个完成此项审批工作的业务科对应的处室简称进行编号,其他的不变。

2.工作流程图

(三)缓缴税款

1.工作程序及要求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土地使用费除外)。

(1)纳税人如要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各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目、税额及其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同时报送还款计划、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各主管税务所要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对于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在两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对于凡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的申请,各主管税务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规定的审批文书规则进行编号,经主管所长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在接到税务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主管局长签注意见后在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4)征收管理科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市局审批结果即时录入系统,开具《批准延期缓纳税款通知书》,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同时将所有资料归集,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5)纳税人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未获得批准的,同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征期的同一税种的税款,无论经几次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其累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各主管税务所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从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开始到缓缴税款的入库,要严格审核,按照工作规范要求,登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的税种、金额及批准期限,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7)征收管理科将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对各税务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2.流程图

(四)欠缴税款

1.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崇地税征〔2003〕523号文件关于欠缴税款管理办法、滞纳金管理办法和崇地税征〔2003〕558号文件关于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发生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登记、管理、公告、追缴等工作。

(1)形成欠缴税款的情形:

①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②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③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入库的税款;

④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

⑤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⑥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各主管税务所(含税务稽查所)应于欠税人被确认后五日内,向欠税人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填制《送达回证》,并登记欠税电子台帐,同时将已掌握的欠税人信息录入系统。

(3)各主管税务所(含税务稽查所)应于欠税人足额补缴税款之日起两日内将补缴情况登记欠税台帐,并将情况报征收管理科。

(4)各主管税务所(含税务稽查所)所对无法追缴的欠税要填报《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经主管所长审核后,上报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提请我局欠税核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欠税核销意见。

(5)征收管理科及时召集欠税核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议欠税核销申请,将结果报我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后,上报市局审议。

(6)各主管税务所(含税务稽查所)归集有关欠税的资料,并按照档案科要求归档。

2.流程图

(五)退税管理

1.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或直接到各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一份,纳税服务税务所一份,国库一份)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退税的,一律手签字。

(2)各主管税务所自接到纳税人网上申请后要在三天内给予回复。对特殊纳税人和特殊业务工作要及时给予单独回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继续办理此事时需要携带的纳税资料,办理的地点(各主管税务所)、部门、联系电话以及时限。

(3)纳税人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退税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或签字)。

(4)各主管税务所受理退税申请时,要求纳税人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必须与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一致,核对已退、应退情况,按规定的审批文书规则进行编号并在《退税申请书》签署退税意见后,将退税申请录入系统;同时要求提供退税核实情况说明,由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后,随同其他资料报相关业务科,时限为七天。

(5)各业务科要认真审核批准《退税申请书》,由业务科科长签字加盖科章后报主管局长,时限为八天;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业务科加盖局章后,将退税件转各主管税务所,时限为五天。

(6)各主管税务所即时将审批结果录入系统后,将《退税申请书》转计划会计科办理退税事宜。

(7)计划会计科打印出收入退还书,连同《退税申请书》及其他退税资料一并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时限为七天。

(8)纳税服务税务所按次(收到银行税票后当日)向计划会计科返还收入退还书或国库未退出税款通知单(红单),计划会计科核实后转各主管税务所,各主管税务所接到计划会计科返回的退税资料后,即时打印行政审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对于未退出的退税款项,计划会计科填写《未退出款项通知书》通知各主管税务所重新办理此笔退税手续。

(9)以完税证形式征收税款退税的,录入手工退税受理、审批模块,再参照企业退税流程办理。受理同一纳税人同一税种的多笔退税时,可使用多行退税申请书。

(10)各主管税务所按照档案科要求将退税资料归档。

2.流程图

十七、本流程涉及到的各类表样见二期应用手册。

十八、本流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流程相抵触的,按照本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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