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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一[1994]3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一[1994]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74号),此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4]3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随电价、水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应按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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