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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京财法[2008]12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
京财中企[1994]1613号
失效
中央在京企业、市属各局(总公司)、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分金库、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食品工贸集团、供销社畜牧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94)财商字第278号“关于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情况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关于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的蔬菜和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只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的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为保证“菜蓝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增加的这部分增值税,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其他企业的退税以财政部下达的文件为准。
二、“退税”的申报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退税”需填写“一般消费税或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并付书面申请和已纳税缴款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中央在京企业在备齐上述资料后直接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办理退税手续。市属企业要先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局主管处室,审查、签署意见,然后转由中企处办理退税。区、县属企业报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盖章、汇总后报区、县财政局主管科、审查、签署意见,报中企处办理退税手续。
三、几个需明确的问题
(一)“退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凡1994年1至3月批发、零售、退税商品和非退税商品分不清的暂不退税。从1994年9月1日开始,各单位对退税产品的批发业务,单独记帐、核算。
(二)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实行按月“退税”。中企处在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三)建立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月报制度,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退税金额,按预算级次填写,分别报送:中央在京企业报中企处一份,市属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分别报中企处和有关处各一份,以便及时与金库核对(表式附后)。
(四)“退税”工作是一项既严肃,又复杂、细致的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退税”经办人员的管理,对玩忽职守,骗取“退税”,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流失,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有权对退税单位随时进行检查,一经但发现有骗取“退税”行为的,将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由中企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中企处办公地址:宣武区(虎坊桥)福州馆街4号,邮编100052,电话3035144、3010830,联系人:牛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