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税一[1994]560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60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一[1994]56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中的第四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60号

已被修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征税问题,请结合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