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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地税税政〔2005〕293号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顺地税税政〔2005〕293号

全文有效

2005.12.20

各科、室、所、稽查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文件规定,目前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住房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各税务所要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开发建造并出售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同时填写《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和《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其正确填写表中有关信息。

三、对除已被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商品住房,纳税人均须在2006年3月底前填报《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和《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留存一份,送税务机关两份,税务所在2006年4月20日前将其中一份报税政管理科。对于新开发(2006年1月1日后)商品住房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和《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附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留存一份,送税务机关两份,税务所于每年6月底和12底前将其中一份报税政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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