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2]79号
全文有效
1992年1月25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文中第三条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本市林业系统财政拨付事业费单位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营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及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北京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市林业局所属的林工商公司、蜂业公司林建公司、园林设计工程公司、永定林工商公司、环境优美服务公司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