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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
京地税征[1998]第331号
失效
1998年7月1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外经贸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9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使用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合作部批准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到本市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在京企业到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开具,市属企业到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开具,凭此通知单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领货代专用发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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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范围内使用的货代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联次及发票防伪措施组织印制和调拨,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窗口发售。
四、货代专用发票自1998年9月1日开始启用,货代企业现使用的非货代专用发票或其它自印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在办理领购新票时,应将原使用的非货代专用发票或其他自印发票办理清理缴销手续,方可批复其使用新版货代专用发票。
五、凡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货代企业,凡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货代专用发票的,将视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领购和开具发票的条款进行处罚。
注:①根据2005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此条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