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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8]77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股息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京财税[1998]77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京财法[2013]24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个人股息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998]773号

失效

1998年7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研究,现将股份制和服份合作制企业个人股息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股息红利收益率-当期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股股票面值(按1元计算)×股票总股数×20%。京财税[1998]524号文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废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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