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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北京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

全文有效

1998年7月13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98年7月13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1998]748号)规定:

  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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