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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7]第164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进行重点纳税检查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7]第164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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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进行重点纳税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164号

失效

1997年8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最近,瓦房店市国税局上报了关于该市供销物资回收总公司等4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涉票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其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大、涉及面广,严重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的管理秩序。同时,也说明我们目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这种特殊行业管理偏松,使得一些不法企业趁机大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意填开收购票据,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为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堵塞漏洞,市局决定,对全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进行一次重点纳税检查。现将检查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重点及方法

  1、重点检查纳税期限为96年1月1日-97年6月30日。有重大偷、骗税问题的可以追溯以前年度。

  2、检查纳税人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真实。可采取随机的方法从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中抽一定数量的样票,与样票标明的购货方进行核对,是否有虚开、代开行为。

  3、检查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是否真实。特别是自行填开的收购票据,其收购的货物是否真实。

  二、检查工作的安排

  1、检查时间:从8月15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8月15日-9月25日为准备和实施检查阶段;第二阶段:9月26日到9月底,为总结上报材料阶段。

  2、检查的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各分局、各市(县)局统一抽调人力,对所辖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包括各回收站点)进行集中检查。

  三、其他要求:

  1、在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它偷、逃应纳税款行为的,除依照政策规定处理外,对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2、各分局、市(县)局应按规定的时间,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上报给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3、参加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秉公执法,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确保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好本次的检查任务。

     附件:瓦房店市供销物资回收总公司等四户企业涉票案件的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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