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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7]第38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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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3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2月1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稽查机构间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相互配合协作,打击偷抗骗税活动,提高稽查工作效率,降低稽查工作成本,现就税务稽查协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查网络组织机构

  各市(县)、分局税务稽查协查网络的工作由征管科负责(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下同)并明确1-2人负责联络或办理协查业务,网络负责人由主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协查网络人员名单、电话号码、传真机号码应报送市局备案,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当日重新上报备案。

  市局征管处负责全局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二、协查网络的任务

  协查网络的基本任务: 通过开展区域间的高效率税务协查工作,严厉查办偷抗骗税案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具体内容包括:办理基层局之间要求协查的涉税事项、办理外省市要求协查的涉税事项、办理上级局及本局领导要求的协查事项等。

  三、协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请求协查

  1、请求协查由稽查科提交征管科并经协查网络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2、请求协查时由稽查科将有关协查资料书面报送本局征 管科,由征 管科向受托协查单位发送《协查单》(附后),请求协查可以邮寄挂号信,也可传真。紧急情况也可电话请求协查。

  3、请求协查传递的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工整。

  4、对发出的协查书面材料要进行登记管理,收到回复结果后要注销登记。

  5、对跨省市协查的事项应报市局征管处转有关省市协查。

  (二)受托协查

  1、对收到的请求协查书面材料要登记管理,一般应于收到协查材料后15日内回复协查结果,注销协查登记。

  2、协查结果应直接发往案发地的请求协查机构,外省市的同时抄报市局。

      附件:大连市国税系统协查网络通讯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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