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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生产责任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生产责任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2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印制生产发票的企业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并经省国税局审批的《发票准印证》,方可进行生产。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印制生产发票的定点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其资格。

  二、定点印制厂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生产,保证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如期交货。

  三、要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四、建立生产责任制度,按岗位设人,专人负责,奖金与责任挂钩,保证印制生产任务完成。

  五、企业不得直接接待客户(包括基层税务部门)来厂印制发票,必须按照市局发票管理所的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的数量、规格、样式、联次进行印制。

  六、印制发票以印制传递卡的形式严格办理上下工序上下班之间的交接手续。并按传递卡项目、要求填写完整,不漏交、不漏签、明确责任。

  七、印制的成品发票必须建立“承印发票明细簿”,由专人登记。印制完工的通用发票,由企业按时送货入市局发票库房;属自制发票,企业直接送达托印单位,并负责结算发票货款。

  八、机印车间要指定专人保管监制章、防伪油墨、专用水印纸,严格交接、保管手续。

  九、车间必须建立对废页、废册的管理制度,多余废册、废页要集中存保密箱,定期报市局发票管理所派人监销。

  十、承印厂必须在派工单上签字,严格交接班登记手续,严格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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