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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82号
失效
2008年4月10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精神,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后,发票的领购审核按如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申请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首次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发票窗口)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1份),在表中加盖公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上)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复印件、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及复印件,《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发票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核,对证件资料等齐全、有效,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营业执照信息
与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否相符等。
(2) 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等。
纳税人申请领取非税控发票的,税源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调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发票窗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收到受理窗口转来资料起5日内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记录》,纳税人是商业企业的,还应填写《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综合业务部门,综合业务部门于5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发票窗口。
3.税务机关审批
发票窗口应自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审核资料起1个工作日(指非税控发票)或3个工作日(指税控发票)内,对纳税人的购票申请进行审批确认:
(1)纳税人购票员、购票种类及购票数量核定
①发票窗口对符合领购资格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经营需要、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及相关部门转来的资料确定纳税人购票员、领购发票的种类及开票限额。同时,根据纳税人业务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用量的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持票最高数量。
A.每次最高购票数量
原则上新办纳税人普通发票的每次最高购票数量限定为一本、电脑版2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每次最高购票数量限定为25组。
对已具备购票资格的,发票窗口对每次最高购票数量在一本或电脑发票在25组以上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票种核定审批:
a.购买普通发票数量在二本以上四本以下(含四本)或电脑版普通发票50组以上100组以下(含100组)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5组以上50组以下(含50组)的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批;
b.购买普通发票数量在四本以上或电脑版普通发票100组以上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0组以上的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B.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和持票最高数量
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和持票最高数量应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税法遵从度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
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还应依据《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审批内容,进行购票数量、最高限额等发票票种核定相关内容的综合征管系统录入。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票数量、最高限额等相关信息应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2)《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发票窗口在核定纳税人购票种类和购票数量后,将有关购票员、购票种类和购票数量等信息即时录入CTAIS系统中,打印《发票领购簿》,并将《发票领购簿》交付纳税人。
4.资料归档
以下资料应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时完整地按户整理,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传递到档案管理部门分户装订归档。
(1)《申请发票领购簿及票种核定审批表》
(2)购票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4)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复印件、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记录》
(6)《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
二、“拆本使用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取消后,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三、“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取消后,对纳税人申请印制计算机开具的企业衔头发票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试行)》(大国税发[2004]104号)中涉及的普通发票的五类行政审批项目同时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2008年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
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