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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7月6日 生效日期:2007年7月6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31号
失效
各基层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第四条的规定,现对部分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如下:
一、对列入调整范围的企业,其坐落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确定为五等以上的,一律调整为五等;其坐落在其他县市区的土地(不含高新园区双D港和大连保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确定为六等以上的,一律调整为六等。土地等级调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其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确定为六等以上的,一律调整为六等。
三、上述企业具体的土地等级调整范围,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审核确认,并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情况审核确认表》(附件2)后报市局备案。
四、列入调整范围的企业,在土地等级调整期间土地权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报市局审核后重新确定土地等级。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附件(略)。
二○○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