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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政发[2016]62号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09-29 瓦政发[2016]62号 我要评论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瓦政发[2016]62号
失效
2016年7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八届四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商品住房。
  以上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瓦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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