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大国税发[1995]257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57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5]257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5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涉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重新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各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反映,以利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将我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我市是全国18个被批准进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局的领导要重视、支持涉外税收的征管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具体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投身于税收征管改革当中,把涉外税收征管工业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二、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以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依托的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要在《工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科学划分征管系列,具体明确各征管系列的职能职责,使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形式由专岗管户向专岗管事转变;工作方法由经验型向科学化、专业化转变;征管手段由手工操作型向计算机化转变,真正达到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标准。

  三、切实加强涉外税收的申报管理工作。按照税收会计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建立起规范的涉外税收申报管理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征期申报率要达到 100%,征期入库率要达到98%,确因尚未开业等特殊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其在开业以后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在各主管局普遍建立申报大厅、实行集中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大厅设立专门的涉外税收申报窗口,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征期内派出主管涉外税收的征收入员负责涉外税收的申报、审核及税款的入(退)库工作。

  涉外税收的申报、纳税方式要向符合现代化征管要求的方向发展。申报方式由现在的上门申报一种形式逐步转变为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为主,上门申报为辅的新的,申报模式。在缴纳税款方面,将由纳税人在申报时,按申报表上应纳税款,附上相应余额的支票交到申报窗口为主要纳税模式。

  四、要大力加强税务稽查、税务稽查是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国家各项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促进纳税人正确进行自核自缴、自我评税,保证国家权益不受侵蚀的重要手段。当前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重点是:

  (一)要充实稽查力量。将一批业务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干部逐步充实到涉外税收稽查队伍中,使税务稽查工作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得到保证;

  (二)要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稽查机制,使涉外税务稽查在深度上和力度上有所突破;

  (三)要把税务稽查的重点放在选案分析上,实地稽查必须在选案分析的基础上有重点,有目的地实施,使稽查方式由过去的经验型、盲目型转化为数值型、专家型。

  (四)要保证涉外税务稽查的权威型。涉外税务稽查的原则是“不求面广、但求深透”,做到查一户、清一户。要把确定的税源大户作为重点户,每年查一遍,其他户按开业户每年检查面不低于30%即可。涉外税收的检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各局对涉外税收的检查不能交叉重复。稽查分局应按市局的统一要求,指定专门科在对涉外税收业务进行学习培训的基础上,负责对涉外税收的考核检查工作。

  五、各主管局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要注意研究、解决新问题、新矛盾,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高,从而确保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实现。

  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适应新税制发展变化的需要,将我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逐步纳人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使税务人员正确执法纳税、单位和个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一个较完整的、可操作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涉外税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1.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对外分局管理。

  2.市级以下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所在地区的国税分局(二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如果不在一地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国税分局(二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

  3.外资企业和既有市级、又有市级以下企业与外商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内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在其他地区的,由所在地区的国税分局(二分局)或市县国税局负责管理。

  4.在高新技术园区内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园区分局负责管理,在金石滩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税度假区分局负责管理。

  5.长海县县属企业与外商投资在大连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由国税长海县局驻连办事处负责管理。

  6.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驻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由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7.除开发区以外,在我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外国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承包工程、提供设计劳务、承包租赁经营等机构、场所以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

  8.除开发区以外,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或任职的外籍个人,由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工作或任职的外籍个人,由对外分局负责管理。

  二、涉外税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及职资范围

  (一)机构设置

  除对外分局和开发区分局,凡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在100户以上,年涉外税收收人在400万以上的主管税务局都要设立涉外税收管理科,全面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涉外税收管理科人员配备

  涉外税收管理科人员配备应不少于四人。负责征收管理的1-2人,负责纳税检查的至少2人。

  (三)涉外税收管理科职责范围

  1.负责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负责受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的征收;

  3.负责催报催缴以及纳税检查、查补、查退税款的人退库工作;

  4.负责缓税、欠税的审批管理;

  5.负责汇算清缴工作;

  6.负责税收计划的编制;

  7.负责全部征收检查报表数字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涉外税收政策业务的咨询、宣传;

  9.负责对减免税及优惠政策的调查审批及上报工作;

  10.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项税收纳税情况的检查;

  11.负责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

  12.负责反避税工作;

  13.其他有关工作。

  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内部人员配备、科室机构设置根据所管辖的税收管理范围自行制定。

  三、税务登记工作规程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个人登记。

  (一)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税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须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外经贸委批准和批准证书(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证(副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协议、合同、章程;

  5.董事会成员名单;

  6.总经理委任书;

  7.在企业工作或任职的外籍人员境外工资证明;

  8.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9.在企业工作或任职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登记表一式三份;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人员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按照市局管户分工规定,进行分户,对符合办证规定的,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转各局的印章,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二)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税务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市国税局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原税务登记表上注明变更税务登记事项,并发给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人员要对纳税人税款、票证等进行清理,并在审批表的有关栏内签署意见。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及主管税务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再向市国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市国税局分别向纳税人和主管税务部门下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注销其税务登记。

  (四)停复业处理:

  1.纳税人在停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经核实,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批准纳税人停业。

  2.纳税人在复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业申请,主管税务人员应及时办理停业未用发票的重新发放工作,将其纳人正常户管理。

  (五)主管税务局要建立纳税人登记底册,全面反映纳税户情况及动态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户数,开业户数统计表》和纳税人登记底册复印件每半年上报一次市局涉外处,具体时间为7月5日和元月5日。

  (六)税务部门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具体按照市国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税务登记证种类:

  涉外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其适用范围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总机构所在地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地区设立两个分支机构的,应分别办理税务注册证。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规程

  1.增值税纳税企业在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前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填写《大连市涉外税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初审,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章,作为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2.被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开业满一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重新进行认定,根据企业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正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征收工作规程

  涉外税收征收主管人员,主要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审核及税款的征收、入库、缓期申报及缓税的处理以及税款退库等工作。

  (一)纳税申报

  凡企业开业后,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或所得,或者享受减免税的照顾,都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附送以下资料:

  1.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年度终了后,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会计决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企业因故不能按法定日期报送报表和查账报告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存根联汇总清单》

  4.需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货物出口报关单》;

  (2)外汇结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出口退税单证审核表》

  5.需办理来料加工免税的企业,应持有关证件到市国税局和主管税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二)纳税申报的审核及税款的征收

  1.主管人员要负责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纳税申报表及附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内容包括有关税率、逻辑关系、税额等。审核确认无误,主管人员要在有关申报表上签字、打单、办理税款入库。

  2.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除对有关报表、报告等资料进行逻辑上的审核,对所得税申报有减免期的纳税人,还要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汇总计算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应缴、已缴及应补(退)数额,并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手续,五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市局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3.对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要区分两种情况:

  (1)凡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出口需办理免税的,应于产品出口后的次月10日前,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取得上述证件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缓申报审批表》注明所缺报关单号码,同时也在增值税申报上予以注明。但延期申报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对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报送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先行纳税,待证明文件齐全后,再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免税申报后,应认真审核各种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免税,并将证明文件装订成册,以备查。

  (2)凡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退税的,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局在接到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资料和申报表后,应对企业出口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填写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底稿,并将有关资料按月装订,审核无误后,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批。

  4.对纳税人进行来料加工业务免税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可持来料加工免税申请(仅限首次办免税证明的企业)、海关出具的来料加工核销手册复印证、来料加工合同或协议,到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②企业在来料加工的产品复出口后,凭市局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免税手续.若企业是接受外贸企业委托的国外来料加工业务,应凭外贸企业提供的,由出口退税分局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局接到企业报送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免税。

  (三)缓期申报及缓税的处理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缴款期限的前三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分局市(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同一笔税款只能批准其延期一次。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间,免予课征滞纳金,超过缴纳税款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即使是经过批准可以延期,超期这段时间仍按规定加收2%的滞纳金。

  2.征期过后,主管人员要打出未申报企业名单,对在征期内已被批准缓期申报及缓税的,要负责向纳税人及时催报、催缴。对在征期内未经批准而未申报以及缓税的,要向纳税人催报催缴,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课征滞纳金。

  (四)税款退库

  主管税务局给纳税人办理税款退库,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人员要对有关申请退款书、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主管税务局长批准,方可办理退税。

  六、减税、免税工作规程

  (一)按照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要履行有关手续,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批准。除税法明确规定的以外,属于政策规定不明确的,一律要上报市局集中审批。税收优惠包括:

  1.减低税率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定期减免税

  (1)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生产性企业)

  (2)其他定期减免税规定(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两类企业等减免税)。

  3.再投资退税。

  (二)主管税务局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审批要按以下程序: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及减免税审批。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期优惠和减征所得税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申请表》,并附送企业年度全套的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主管税务局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查有关合同、资料及附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及减免税审批要严格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办理,属于审批权限内的,要以主管税务局正式文件批复纳税人,不属于审批权限内的,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市局审批。

  2.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补征所得税。

  3.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在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市国税局审查,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被认定为生产性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可再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填报《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的企业再申请减免税表》,并附送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批准证书,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产值70%的证明文件。两类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后,在有关批文下发之前,主管税务局要先征后退。

  5.对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的审批,企业要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减免所得税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附送年度的全套会计报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主管税务局要对企业报送的报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照有关法规对符合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批准。

  6.对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再投资该企业或在华举办其它的企业可申请退税。企业应于资金实际收人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填报《外资、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主管税务局可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办理退税。

  七、税负提高退税工作规程

  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而增加的税负,原则上应于年终办理退税手续。如企业因增加税负较大影响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确需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清,报送当期会计报表,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凡税负提高退税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报送市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税或免税手续。

  纳税人因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退税的审批程序原则上同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增加税负退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需填报《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主管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填报《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 (一)、《税负增加返还情况统计年报表》(二)、《税负增加返还重点户统计表》(三)、有按季退税的,还应于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向市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统计表》。

  八、税政咨询工作规程

  1.主管税务局要及时向主管税务人员传达贯彻市局税政会议精神。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遇有需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的税收政策间题,应实行逐级上报解答制度,可通过口头咨询或拟请示函的形式。

  2.主管税务局可以通过印发文件、资料、当面辅导、电话答疑等,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纳税事项咨询。年终必需组织企业开一次汇算清缴会议,日常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集企业布置、宣讲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要求。

  九、税收计划、统计工作规程

  1.主管税务机关在编报年度税收计划时,要对上年度税收计划实际完成数进行整理分析,对影响本年度税收计划情况进行预测,力争制定的税收计划符合实际。

  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收入进度、规律以及税源大户企业的纳税征收数据,调查、分析纳税人纳税变动情况及影响因素,以及对收入的影响,了解税源的变化趋势和状态保证税收计划按时完成。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各主管税务局需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局报送如下税收统计报表:

  ①《大连市涉外税收情况表》

  ②《涉外税收收入报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经营情况表》

  ④《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表》

  十、检检工作规程

  (一)纳税检查面的确定

  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由涉外税收检查人员具体负责。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进行纳税检查,各主管税务局年度检查的面应占开业户的30%.

  (二)纳税检查重点户的确定

  1.纳税检查重点户的选择标准,由各主管税务局根据本局所管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2.主管税务局对确定的重点户要坚持每年检查一遍。

  (三)一般纳税检查户的确定

  一般纳税检查户的确定可按以下原则:

  1.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有偷、漏、避税间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2.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和进人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的企业;

  3.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4.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幅度在10%以上);

  5.比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6.被举报有偷、漏、避税行为的企业。

  (四)纳税检查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1.确定检查计划

  主管税务局每年最迟在五月份以前要制定出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按排好年度、季度、月份检查工作,将纳税检查重点户名单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2.案头审计

  检查之前,主管税务人员要查阅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制度,将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全面熟悉纳税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变动情况,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及计算分析的结果,确定检查企业的名单以及检查项目、内容、检查重点。

  主管税务人员到户检查前一个星期要向被查企业送达《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经过分析、研究,认为证据确凿,有必要对其采取突击检查时,可不通知企业,经主管税务局长批准后即可进行。

  3.现场检查(到户检查)

  ①主管税务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与个人对证,必需出示检查证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要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②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的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要求》(税务审计工作底稿),逐一进行检查。

  ③对检查过程及问题,要进行完整记录,并填写《检查记录表》,由企业签字,主管税务局留存。

  4.检查问题的汇总及处理

  ①纳税检查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人员应填写《税务检查报告》(书面意见),报主管科长(局长)审批后,向企业下达《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或免征。

  ②对市局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布置的各种专项检查,各主管税务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按时完成。

  ③在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结束以后,主管税务局应将有关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同时应根据检查情况,选择典型,编写偷税、漏税、避税案例若干份上报市局以供交流。将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同时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并于年度终了后1月5日前上报市局。

  十一、违章案件处理工作规程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第二章“税务管理”中关于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各项规定的行为。对其处理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先责令限期改正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②责令期限改正,同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加重处罚;

  ③违反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鉴于上述情况,主管税务局在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进行处理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1)在不处以罚款时,填写《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企业;

  (2)在既需限期改正,又需处以罚款时,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企业。

  (二)滞纳税款行为的处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局应填写《限期纳税通知书》送达企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在税务检查中查出的因税务机关责任或者因纳税人计算等错误,造成未缴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局也应填写《限期纳税通知书》送达企业,但如果纳税人同时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可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再单独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

  3.逾期仍未纳税的,填写《扣缴税款通知书》。

  (三)渝税、抗税、骗税和拖缴税款等行为的处理

  除了单纯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缴税款滞纳金”这两种情况以外,主管税务局查处的各种税务案件,均应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

  (四)违反征管法的有关条款的处罚标准具休按征管法第五章执行。

  (五)罚款收据的使用

  主管税务局罚款必须开副收据,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

  (六)违章处理案卷包括:《询问笔录》、《违章案件立案报告表》、《税务案件处理审批表》、《税务案件承认书》、《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纳税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

  十二、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分为基本档案资料和纳税档案资料两部分。

  (一)基本档案资料包括:

  1.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副本);工离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协议、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委任书。

  4.在企业工作或任职的外籍人员境外工资证明,个人所得税登记表。

  5.税务登记表。

  6.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7.纳税人综合性税政业务问题的请示及批复

  8.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及批复。

  9.纳税人其他有关基本资料。

  (二)纳税档案资料包括:

  1.各税纳税中报表。

  2.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

  3.纳税检查报告(包括专项税收检查、税收大检查、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和企业有关自查报告)。

  4.欠缓税申请及批复。

  5.其他与本年度纳税情况有关的材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要以纳税人为对象,统一编号,顺序装订,订有目录,便于查找。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