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肉、蛋、菜、豆腐制品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大政发[1983]45号
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我市副食品市场,缓解供求矛盾,现对肉、蛋、菜、豆腐制品在采购、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的有关税收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收购生猪,几供应大连市场销售的,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暂免征收收购环节的产品税。
二、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批发销售鲜肉(含各种畜禽肉及下货,下同)、鲜蛋、蔬菜,暂兔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批发环节税。
三、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零售鲜肉、鲜蛋、蔬菜,凡鲜肉销售数量不低于上年实际销售数量,鲜蛋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10%,蔬菜销售数量不低于一九八八年市政府下达计划的地产商品菜量的70%(其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门点),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国营、集体机械化鸡场在市内设立的销售门点,也享受同样待遇。
四、国营、集体企业及各级供销社生产豆腐制品,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兔征收增值税,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对企业的全部利润免征所得税。
五、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及各级供销社销售豆腐制品,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六、商业零售企业附设的工商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厂生产加工熟肉制品,不论是供本店零售,还是在商业系统内调拨,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可暂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七、对专业生产熟肉制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凡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照顾。
八、商业(供销社)企业对专门从事屠宰、冷藏作业的职工所发放的奖金,集体企业(含国有集营企业,下同)经税务部门核实后,可按规定列计成本(费用),国营企业仍从留利中分配,对其发放的额度免征奖金税。
九、二商局系统的食品公司、蔬菜公司、第一副食品公司、第二副食品公司和大连商场对外采肉、蛋、菜的专职供销人员完成承包任务所发放的奖金,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列计成本。国营企业仍从留利中分配,以上均兔征奖金税。
十、乡镇蔬菜产销服务站为市蔬菜公司代购地产蔬菜取得的收入,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暂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其多种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几实行统负盈亏的,允许弥补蔬菜经营亏损,弥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所得税。
以上所减免的各税,必须按现行财税体制报财税部门批准后执行,减免税款须按规定用于企业更新、改造,发展肉、蛋、蔬菜、豆腐制品生产,促进副食品购销体制改革和企业的横向联合,搞活市场供应,不准挪作它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收回。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